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完成。比如,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需要大家注意:亏损的企业、免税的企业、年中终止经营的企业也都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只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才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案例:正小宝建筑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于2023年5月20日,对其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如下事项:
正小宝公司2022年9月份发生一笔销售部门的费用报销,费用性质为渠道费用,但是后面没有附发票,只有收据一张,金额为2万元,经过核实,这笔费用已无法再取得发票;
1、假定正小宝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
2、假定正小宝公司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元,不满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正小宝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假定正小宝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本文来源:会计圈那点事儿,作者:胡老师,转载请联系授权,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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