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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国家明确了!单位这样交社保,统统违法!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一旦出事了后果由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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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后果由谁负担


今天小编在微博看到这样一个话题“自愿放弃缴社保后果谁负担”,阅读次数已经达到了2.3亿。



确实,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关于放弃社保这种事情,从单位角度来考虑,是为了减少成本,又或者是为了以后辞退时方便;


而从个人角度来说,是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实际上可能并没有多),于是,在我们的身边就多了很多这样的情形:



纵观这几年发生的形形色色相关的类似案例,无疑是这几种答案:




1、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约定而免除,所以企业应当为员工补缴社保;

2、大家都是成年人,要对自己说的话签的字承担责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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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社保,“被自愿了”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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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社保缴纳6大误区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要承担责任外,以下这6个误区,统统是不合法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后果很严重!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二: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小编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社保断缴可大可小,在3个月内,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续缴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响。可是一旦找公司挂靠或代缴社保,这问题可就严重了。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甚至,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信息的互联互通了。如果被发现,相关部门会把它记入你的社会征信,以后贷款买房、子女升学、积分落户等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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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掌握社保相关事项

一、社保的简述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全面推进两顶保险合并实施。


二、社保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1、职工工资总额


2、本单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两种方式均可,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注: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有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具体咨询当地人社局。


注1、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6)2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注2、以下17项不作为保基数,计算缴费基数时予以剔除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有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2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

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三、10种情况可以不用缴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2、实习生: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9、非全日制用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本文由会计圈那点儿整理发布,来源:会计圈那点事儿,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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