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一旦出事了后果由谁来负担?
今天小编在微博看到这样一个话题“自愿放弃缴社保后果谁负担”,阅读次数已经达到了2.3亿。
确实,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关于放弃社保这种事情,从单位角度来考虑,是为了减少成本,又或者是为了以后辞退时方便;
而从个人角度来说,是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实际上可能并没有多),于是,在我们的身边就多了很多这样的情形:
纵观这几年发生的形形色色相关的类似案例,无疑是这几种答案: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要承担责任外,以下这6个误区,统统是不合法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后果很严重!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另外,小编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社保断缴可大可小,在3个月内,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续缴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响。可是一旦找公司挂靠或代缴社保,这问题可就严重了。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甚至,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信息的互联互通了。如果被发现,相关部门会把它记入你的社会征信,以后贷款买房、子女升学、积分落户等都会受到影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全面推进两顶保险合并实施。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1、职工工资总额
2、本单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两种方式均可,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注: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工资总额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只有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具体咨询当地人社局。
注1、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注2、以下17项不作为保基数,计算缴费基数时予以剔除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
▎本文由会计圈那点儿整理发布,来源:会计圈那点事儿,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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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