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行为(可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事项),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复议前置)
记忆点提示:
对何人——纳税主体(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
对何事——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收多少——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怎么收——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有优惠——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以下不属于征税行为,不用复议前置:
1.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2.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颁发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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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