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逢年过节企业往往外购货物或用自产的货物给员工发放实物福利,那么用外购货物或自产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会计核算是否相同?是否都属于视同销售?一起来看看吧~
实物福利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应按公允价值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同时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企业用外购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应按公允价值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但不确认收入。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二、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放实物福利的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即以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时,应同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外购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时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不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企业用自产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根据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会计核算上已经确认收入并计提了销项税额,不会产生增值税的税会差异。企业用外购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根据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外购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都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同。企业用自产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会计核算上已经确认收入,税会处理一致没有差异。企业用外购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但根据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外购的货物用于福利发放给员工,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大家一定要注意。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