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适用范围 |
又免又退 |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包括自营出口、委托出口)。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或者不能同时满足5个条件,但无涉税违法行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需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仅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加工修理修配)。 4.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等) |
只免不退 |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7)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8)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9)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列明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等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
不免不退 |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