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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


(一)账务处理

  1、核算方法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法;

  2、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增值税

情形

增值税

发票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缴纳增值税

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开具“与销售收入不挂钩的财政补贴”的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1、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税前不得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3、价格补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其他政府财政支付, 按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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