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都知道,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的,当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近期,天津市《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执行。《通知》中明确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新标准,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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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赵某于2018年8月15日开始休产假,共计休假128天。休产假期间,XX科技共向赵某发放了17066.67元(含社保公积金)。
2018年9月29日,社保中心按日津贴基数337.46元为标准、以128天为总天数,发放给XX科技赵某生育津贴43194.88元。赵某主张XX科技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26128.21元。
XX科技辩称,赵某休产假期间,XX科技按月支付了全额工资,确保没有因生育造成收入的减少。XX科技的总体薪资水平较高,且不同岗位之间薪资水平差异大,在给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反而造成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高达每月10123.8元,是月工资的2.53倍。但是XX科技在其他高薪岗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实际也是按照该女职工的产假前水平支付产假工资。此时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即通过部分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预留的差额予以补贴,以达到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动态平衡。因此XX科技并不需要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
2015年1月1日,小刘入职广西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小刘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
小刘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小刘产假期间,公司按小刘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
2015年12月3日,社保部门审核后向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生育津贴为7404.69元(按产假98天计算)。
2016年1月1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小刘银行账户。
2016年4月18日,小刘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
离职后,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向小刘多发了生育津贴,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高院裁定:
公司既发放工资又支付生育津贴,系自愿给付,有利于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新生儿健康成长,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
高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支付给小刘的生育津贴应否返还。
公司认为其所发放给小刘的生育津贴属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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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