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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 10%。2015年8月发生下述经济业务,请对其编写增值税和消费税会计分录。
1.1 日,销售摩托车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50 万元,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收款,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
2.3日,向外地销售摩托车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7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4万元。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收款,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
3.6日,用自产的摩托车一批抵偿某公司的债务。该批摩托车售价在 25 万元-32万元之间浮动,平均售价为29万元,平均成本为15万元,同型号摩托车市场销售价格为30万元。
4.8日,销售摩托车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价格为5万元,另外又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收款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
5.10 日,发出价值 10 万元的货物一批,委托某厂加工成摩托车,同时,支付受托方加工费 5万元。
6.15 日,收回加工成的摩托车,同时支付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产品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 10%。该批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将连续用于生产摩托车。
7.18日,将15日收回的摩托车进一步改装为应税摩托车,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收款,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
8.23 日,8日的销售业务,因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该项押金。
9.25日,从国外进口应税消费品一批,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40万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30%。
10.27日,将自产的摩托车一批用于广告宣传,同类摩托车对外售价为30万元,成本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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