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当月的社保还要为其缴纳吗?
比如,有新员工在10月25号入职,老员工在11月8号离职,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那么10月份的社保,公司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社保吗?
多数企业的常见操作
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2、离职月员工社保是否应当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提醒注意事项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因在职天数少导致收入较低的情况,而非企业压缩绩效等故意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不过上面这类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HR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文章来源: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税务师整理发布,素材来源:51社保网(ID:wx51shebao),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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