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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集训营】day23涉税服务实务:增值税纳税稽查及补救措施

【简答题】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21年8月税务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21年1月~2021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21年6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6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服务”6%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21年8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1688.09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


问题1
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
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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