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适用范围 |
出口退(免)税政策(又免又退) |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相关链接】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出口服务(10项现代服务:发信息,转电门,踩离合,设(摄)影,软件上按流程修图)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
免税政策(只免不退)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
征税政策(不免不退要征税) |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未实质性出口的出口货物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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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