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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搏一搏】税法二: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单选题】根据税法规定,创投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当年6月30日前
B.当年12月31日前
C.次年3月31日前
D.次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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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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