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 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组织形式 | 法人资格 | 税务处理 |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 | 具有 | (1)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 | 不具有 | (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考点二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企业的各项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企业 | 所得类型 | 是否缴纳 | ||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 | 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 √ | ||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 | |||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 | ||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 × |
【薇提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收入项目 | 来源地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转让所得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地) |
考点三 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基本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还有减征) 【薇提示1】 |
15% |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薇提示2】 | |
低税率(预提所得税) | 20%(实际:10%) |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 | 所得类型 | 是否缴税 | 源泉扣缴 | 适用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A.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 | × | 25% |
B.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 | √ | 10% | ||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 C.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 | × | 25% | |
D.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 | — | —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E.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 | √ | 10% | |
F.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 × | — | — |
【薇提示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条件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 ||
应纳税额分段计算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12.5%(21.1.1-22.12.31)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减按25%(19.1.1-20.12.31)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22.1.1-24.12.31)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减按50%(19.1.1-21.12.31)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记忆】小微企业实际税率 |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2019年、2020年 | 5% | 10% |
2021年 | 2.5% | 10% |
2022年 | 2.5% | 5% |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