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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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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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