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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征与免征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6)林产品的采集

3)中药材的种植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记忆口诀】海内花茶饮料香。

  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所收取的加工费,可
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3)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
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4)企业
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
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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