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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突重围】+税款征收措施-强制执行

一、税款征收措施-强制执行(重要考点)!!

  1.阻止出境

  (1)适用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2)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3)阻止出境包括:布控、撤控。

  2.强制执行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3)具体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知识点拨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知识点拨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税收保全——预防措施

强制执行——补救措施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

未提供纳税担保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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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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