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
主要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以下政策:
■末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其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
注意: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1.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注意:
①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上述(1)~(5)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7)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P81)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注意: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以上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新增)
4.委托外部研发
(1)研发费扣除限定
◆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
进行研发活动(含开展)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的外部机构或个人
a.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费用实际发生额×80%
b.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费用实际发生额×80%≤境内合规研发费×2/3
(2)双方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3)关联关系影响: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境内企业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加计扣除。
(6)资料要求: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归集,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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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