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针对企业)
(1)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记忆口诀】文件要求核算。
②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
5.自 2018年 3月 13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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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