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一般确定
收入包括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代收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 | 方式 | 收入 | 成本费用 |
企业开具在发票内 纳入开发产品价内 | 收取时确认收入 | 缴纳时可以扣除 | |
反之 | 收取时不确认收入,只作为代收代缴款项 | 同时也不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
(二)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以下方式确认:
销售方式 | 税务处理 |
1.一次性全额收款 |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2.分期收款 |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3.银行按揭方式 |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具体如下: (1)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 (2)余款于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
销售方式 | 税务处理 | |
4.委托方式销售 | (1)只付手续费 |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2)视同买断 | ①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 1)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按约定价格确认收入并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2)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价格低于买断价格,则按买断价格确认收入并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②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按买断价格确认收入并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 |
4.委托方式销售 |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 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合同或协议的: 1)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按约定价格确认收入并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2)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②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按“基价+分成”确认收入并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 |
销售方式 | 税务处理 | |
4.委托方式销售 | (4)包销方式 | 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约定,参照前面三种委托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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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