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的确认证据
注意: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重要)
①债务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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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