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经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且无重复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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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