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扣除政策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除贷款类债权外应收、预付账款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主体消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主体消失)
3.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主体消失)
4.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期限过长)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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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