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项目 | 实际发生额A | 标准额B(限额) | 比较确定 |
税前扣除额(孰低) | 纳税调整额 |
业务招待费 |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取小 | B | A-B |
广宣费 |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 销售收入×15%/30%/0% | 1.A>B时=B; 2.A<B时=A | 1.A>B时=A-B 2.A<B时无需调整 |
【提示1】
二者计税基数是一样的“
三作三不作”:
三作: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三不作: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
【换个角度看世界】收入总额一般收入9项中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基数。【
提示2】广宣费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不可以)。
【提示3】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
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
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4】
对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提示5】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6】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7】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