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收购单位
二)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20%
四)计税依据: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当日
六)纳税地点: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纳税期限:按月计税,月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八)增值税进项抵扣:(价款+价外补贴+烟叶税)*扣除率
税法一 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不含政府机关、家庭、个人
二)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
三)不纳税情形:(1)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2)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理固体废物
(3)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税率:(1)固体废物和噪声—全国统一固定定额
(2)大气和水污染物—幅度定额(上限为下限的10倍)
五)计税依据:(1)一般 ① 大气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②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③噪声:超标分贝
(2)以产生量作排放量①水、气:1.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检测设备或未与主管部门检测设备联网
2.损毁、擅自移动、改变自动检测设备
3.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4.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5.虚假纳税申报
②固体废物:1.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2.虚假纳税申报
(3)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①自动检测数据 ②检测机构出具数据
③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六)税收优惠:(1)免税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污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污
③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污未超排放标准的
④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标准的
(2)减税 ①大气和水污染物 浓度值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计税;浓度值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计税
②工业噪声超标不足 15昼或夜减半计税
七)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污染当月
(2)纳税地点:排放地 大气和水:排放口所在地
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地
(3)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次申报
(4)缴库期限:季度终了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税法一 第七章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法定减免税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
其他减免税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税 【补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税 |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税 |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
农用三轮车免税 |
退税 | |
退税情形 |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 |
计算 |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10%(用满一年打九折,用满两年打八折......)。 |
公式 |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
注 |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
情形 | 政策 |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 | ①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②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与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 |
情形 | 政策 |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示】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
情形 | 规定 |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①购置应税车辆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②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③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④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免征规定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
减征规定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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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