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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学习笔记--车船税)

    一、车船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判定
  •   征税对象:应税车船
      (一)不管是否登记
      (二)计税依据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
      1.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
      2.上述1不能确定的,参照国家标准核定;
      3.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三)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专用作业车消防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注意: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
  •   (一)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非机动驳船、拖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的
    50%计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
    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二)退税的税务处理
      
    1.退税原因:质量、盗抢、报废、灭失等

      2.申请退税期间
      申请退还自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注意: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三、车船税--税目、税额:定额幅度税率
  •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
    量(排气量)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

    商用车

    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
    量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
    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含辅助
    动力帆艇

    艇身长
    度每米

    【提示】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重要
  •   注意:新能源汽车优惠措施
      节能汽车——减半
      新能源车船——免税或不征
      (1)免税范围
      (2)不征税范围
  •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提示】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免税。
  •   6.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7.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2.、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 3.、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
      1)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提示1】节能要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注意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提示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注意是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提示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提示2】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提示3】免征车船税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 五、车船税--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
  • 2)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3)申报缴纳: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提示】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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