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规定 |
纳税环节 | 零售环节5%: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含包金、镀金首饰饰品) 生产环节10%: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
进出口 | 经营单位金银首饰消费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混售计税 |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计税,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计税。 |
零售环节纳税人 |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1)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同类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视同销售,按同类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提示】利润率一律定为6% (5)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额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销售金银首饰: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视同销售金银首饰:移送的当天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
纳税地点 | 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局 |
项目 | 具体规定 |
范围 |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纳税人 |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
厂家直销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超豪华小汽车,生产和零售环节加总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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