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务处理
(1)一般性处理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处理规定:
①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a.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b.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c.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注意: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2)特殊规定(P33)
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遵循以下规定:
①贷款类别:
a.涉农贷款:
农户贷款;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b.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②贷款准备金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针对上述主体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3)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上述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4)金融企业发生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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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