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内 容 | 留存形式 | 税务处理 |
保险保障基金 | 缴纳 | 限额扣除 |
责任准备金 | 计提 | 全额扣除 |
未决赔款准备金 | 计提 | 全额扣除 |
(1)保险保障基金
类型 | 扣除标准 | |||
限额扣除 | 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非投资型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人寿保险业务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健康保险业务 | 短期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长期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
类型 | 扣除标准 |
不得扣除 |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 |
注意:上述保费收入和业务收入的区别: |
(2)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扣除是例外,一般企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3)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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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