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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一班】三税突击队+消费税计税方法和计税依据

计税方法和计税依据(一)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

多数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从量计征计税依据 

情 形

计税数量规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计征计税依据 
  1.销售额一般规定

包 括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销售白酒收取的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包装物

情 形

计税规则

随同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收取租金

一律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收取押金

一般规则:收取× 逾期(或超1年)√
特殊规则:收取√ 逾期(或超1年)×
 3.视同销售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换抵投),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消费税中除“换抵投”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情形均用同类价中的平均价计税。
  【提示2】增值税中的各种视同销售情形,一律用同类价中的平均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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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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