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方法 | 适用范围 | 税额计算 |
从价定率 | 多数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 | 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情 形 | 计税数量规定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包 括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销售白酒收取的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 |
不包括 | (1)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情 形 | 计税规则 |
随同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收取租金 | 一律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
收取押金 | 一般规则:收取× 逾期(或超1年)√ 特殊规则:收取√ 逾期(或超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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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