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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一班】三税突击队+特定企业(交易行为)计税规则(一)

(一)转让不动产(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计税方法类别销售额计税公式
一般计税非自建
自建
全额销项税额=收入÷(1+9%)×9%
简易计税自建全额应纳税额=收入÷(1+5%)×5%
非自建差额应纳税额=(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全额预缴税款=收入÷(1+5%)×5%
非自建差额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提示1】
  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区域不满2年满2年
北上广深全额5%普通免税
非普通差额5%
其他地区全额5%免税
  全额计税税额=收入÷(1+5%)×5%
  差额计税税额=(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提示2】
  差额计税具体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规定差额计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3)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公式
情形计税公式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增值税应纳税额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增值税应纳税额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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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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