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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置换合同,如何实现纳税义务啊?

我公司:粽子100盒,公允价值150,总价值15000元,公允价值15000元
双方约定的互不开具发票,我们不应该在合同签订后,
粽子发出后:
借:应收账款-广告服务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274.33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5.67
收到对方提供的广告服务: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5000
贷:应收账款-广告服务 15000
在这里我比较疑惑的是,我方并没有收到对方的广告费发票,能借计:销售费用嘛?

(无发票可计入费用吗,还是可以计入,待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

各位大神,谁能给个建议!!!谢谢



18239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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