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计税方法(5%)
1.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
4.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10.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二、简易计税方法(3%)
1.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自产商品混凝土(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9.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0.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1.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2.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5.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或者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0.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2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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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