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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会知识点: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破产财产、负责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由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对法院负责。

  

1.管理人的种类

  可由“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指定管理人以中介机构为首选形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2.任职条件

  (1)不得担任: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利害关系”"的两种情形。

对象

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①具有上述所列的5种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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