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旧房及建筑物存在开发成本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的情况,因此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房屋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提示】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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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