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五项扣除:地、开、费、税、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考虑配比)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等。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提示】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是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
能够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5%以内 |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0%以内 |
注意: (1)超过上浮幅度的利息部分不允许扣除。 (2)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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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