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   |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 |||
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 ||||
购销合同   | 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 |||
加工承揽合同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 分别注明加工费和材料的   | 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   | |
原材料按“购销合同”0.3‰计税   | ||||
未分别注明   | 统一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 |||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 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 |||
货物运输合同   | 依据为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 |||
货物联运   | 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 以全程运费为依据   | ||
分程结算运费的   | 以分程的运费为依据   | |||
国际货运   |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 运输方   | 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托运方   | 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 运输方   | 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   | ||
托运方   | 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借款合同  | 依据为借款金额  | |||
  |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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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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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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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贷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计税,若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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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 以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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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提示: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 |||
  | 提示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提示2: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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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