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基本规定: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1.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
2.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非正常情况: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同类价格
2.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2)复合计征消费税(卷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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