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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十里桃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实际销售价格与核定计税价格孰高原则

  

(二)酒类计税依据的特殊问题

  1.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1)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2.啤酒生产企业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注意】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格

  

(五)套装产品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提示】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4408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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