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圈子首页
社区首页
【我的十里桃林】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仔仔CFO
1、受托方是个人的,委托方必须在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不是个人的,应在向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收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售价计算,无同类售价的,按组价计算代收消费税
4、受托方补交消费税时,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价计税
5、收回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证消费税
5591人看过
3年前
全部评论(6)
贝拉
直接出售表示的就是 不高于
人家收回直接出售是以不高于计税价格出售才不交……
null发表于2022-03-15 07:38:40
3年前
贝拉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年前
贝拉
太棒了,继续加油!
3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直接出售表示的就是 不高于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