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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三)

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相关报告、方案(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D、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4)决议重大事项(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b、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C、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D、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定期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的董事提议。(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1)董事会召集(2)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1)首次股东会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按照顺序):a、董事会或执行董事。b、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c、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6、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现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出现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决议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普通):必须经出现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规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规则):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10、累积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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