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原则】
1.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5.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者依据紧急状态做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其中,遵循比例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围内。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