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直接遭受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诉讼权利: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诉讼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庭参加审判;
(4)在法庭上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5)遵守法庭纪律等。
三、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1)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司法机关通知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
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 |
④公检法、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
⑤人民陪审员; | |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⑧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特殊情形: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4.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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