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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精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内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2)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2)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和实体争议。
(3)辩论的形式可以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
(1)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应重视调解结案,凡能调解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
(2)人民法院调解的手段是对当事人多做说服疏导工作,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和政策,调解结案。
(3)法院调解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行调解”

4.诚实信用原则

对当事人

(1)不得滥用诉权,恶意制造诉讼状态。
(2)禁止伪证行为和虚假陈述。
(3)禁止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4)不得实施突袭诉讼行为。
(5)不得实施其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

对法院

(1)禁止滥用审判权。
(2)禁止突袭裁判。
(3)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4)法官裁判民事案件都要对法律进行理解、解释。

5.处分原则

(1)处分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3)处分权的对象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实体权利的处分

原告

①确定诉讼请求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
②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

被告

反驳、全部或部分承认、是否提出反诉等。

诉讼权利的处分

①当事人对程序的开始(如原告起诉)、进行(如上诉人的上诉)、结束(如当事人撤诉)有选择权。
②当事人可以决定诉讼权利如何行使。
③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

6.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3)监督生效判决和裁定。发现有申请再审情形的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
(4)检察院有权对生效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5)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

7.支持起诉原则

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
内容:
(1)从精神、道义、舆论上支持受害人起诉;
(2)帮助受害人收集提供证据、协助法院发现事实真相;
(3)提供法律、科学知识、技术方面的支持;
(4)支持受害人参加法庭辩论;
(5)为受害人提供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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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均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二)受理
  1.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接到起诉状时

对符合起诉条件规定,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

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年前

四、民事公益诉讼
  (一)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二)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诉讼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如下:
  1.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2.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1.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2.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注意】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五)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的法律效果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前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

  

(二)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

管辖法院

1.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符合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管辖权的转移:
  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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