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容 | |||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 |||
2.辩论原则 |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 |||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 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 | |||
4.诚实信用原则 | 对当事人 | (1)不得滥用诉权,恶意制造诉讼状态。 | ||
对法院 | (1)禁止滥用审判权。 | |||
5.处分原则 | (1)处分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 | 实体权利的处分 | 原告 | ①确定诉讼请求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 |
被告 | 反驳、全部或部分承认、是否提出反诉等。 | |||
诉讼权利的处分 | ①当事人对程序的开始(如原告起诉)、进行(如上诉人的上诉)、结束(如当事人撤诉)有选择权。 | |||
6.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
7.支持起诉原则 | 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不便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 |
七、开庭审理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应当公开进行。
(二)以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法定不公开 |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申请不公开 | ①离婚案件; |
3年前
六、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均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二)受理
1.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接到起诉状时 | 对符合起诉条件规定,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 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 | 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2.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年前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当事人举证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3.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二)无须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例外情形 |
2.众所周知的事实; |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3年前
三、共同诉讼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
特征 | 1.共同诉讼人原告或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当事人; |
(二)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 | 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 |
普通的共同诉讼 | 概念: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
3年前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
(二)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 | 管辖法院 |
1.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2.票据纠纷 |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3.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4.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5.保险合同纠纷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7.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9.因海难救助费用 |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符合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管辖权的转移:
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