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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精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现实中通常被称为“电商平台”,如:淘宝网、美团、滴滴出行等。

平台内经营者

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被称为“商家”或“网店”。

其他电商经营者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如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的“微商”。“微商”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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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规则
  1.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3.电子签名的特征:
  ①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②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附属,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相联系。
  ③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4.电子签名形式:
  电子介质:电子邮件的发送人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末尾加上的姓名;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迹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向收件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
  磁介质:银行卡pin码等;
  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包括指纹或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
  5.可靠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条件: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电子签名人的法律义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3年前

三、电子商务合同一般规则

1.法律适用规则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还应遵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易习惯和国际惯例。

2.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成立规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应当遵循《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订立和成立的规则。特殊规则如下:
要约承诺规则。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自动信息系统。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主体的确认。电子合同的主体是数据电文的发出者及其代理人;使用电子自动信息系统发出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的主体是发出者

④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合同时的义务:
a.告知及保障阅读下载的义务;
b.保证更正输入错误的义务。
⑤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则。《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电子合同的效力规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一般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则执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仅作了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推定,具体规定是“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快递物流规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民事法律制度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应规则。
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提供服务的,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与实际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③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④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3年前

二、电子商务经营一般规则

1.电子商务经营的行政许可

①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的行政许可。
②从事食品销售的行政许可。

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符合条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

(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包括:
①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提供义务;
②危险防范义务。包括提供可靠和维护交易系统,以及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③危险排除义务。在接到交易对方遭受危险或损失的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已知的、范围确定的危险。
④止损协助义务。在已经或可能导致交易对方损失的情形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电子商务经营的环境保护,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电子商务经营信息的公示

必须公示的信息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的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选择公示的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公示要求

①公示的位置: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②公示的方式:可以公式具体信息,也可以公示具体信息的链接标识。
③公示的期限:持续进行公示。

公示类型

①初始经营信息的持续公示。
②变更经营信息的更新公示。
③自行终止经营的提前公示。

5.电子商务经营凭据的出具

①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电子商务经营中的搭售

含义

搭售(也称搭配销售捆绑销售

与传统的搭售行为存在着以下区别

①电子商务搭售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软件捆绑、链接捆绑、服务捆绑等;
②电子商务搭售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技术性;
③让消费者难以感受到被搭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感。
④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大篇幅的使用条件,使得消费者因忽略阅读而选择同意,进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规定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7.电子商务经营中的用户信息管理

①用户信息包括经营性用户信息消费性用户信息
消费性用户包括消费性自然人用户与消费性组织用户
②个人信息与隐私有着密切的关联。
③《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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