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概念 |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特征 | ①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存在于一个合伙企业中。 |
(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3)合伙人债务承担
合伙人债务承担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 | 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其他合伙人 |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责任追偿 |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4年前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当然退伙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
通知退伙(声明退伙)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除名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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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入伙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入伙 |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4年前
八、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债务承担 |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①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4年前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与第三人关系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①第三人“有理由” 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4年前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就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均摊。
| 利润分配 | 亏损承担 |
普通合伙企业 |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有限合伙企业 | 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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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业禁止及限制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竞业禁止及限制 |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自营竞争,绝对禁止) |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我交易,默认不禁止) |
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同左 |
4年前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①执行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 |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③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合伙企业对事项的决议: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年前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①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 |
④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 ||
⑤合伙企业财产“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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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人条件 |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 |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
书面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出资条件 | ①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名称条件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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