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浓缩精华】财务与会计 第十五章 收入费用利润

1746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26)

十五、政府补助的核算
  (一)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主要形式

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①无偿性
【提示】无偿≠无条件
②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①财政拨款
②财政贴息
③税收返还
【提示】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所得税减免
④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四)政府补助的分类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年前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

确认收入的总原则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2.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假定履约中途,客户更换由另一家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另一家企业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①),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②合格收款权:成本+合理利润)。

2.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4年前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可变对价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
  4.应付客户对价

  1.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交易价格的确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2)会计处理原则: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②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4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