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浓缩精华】涉税相关法律 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揭开面纱】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协议
  3.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可以有以下例外情形(即可以停止的情形):

复议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如下: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3)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揭开面纱】
官认为停止可停止,民认为停止需经过官同意,只有法律可以规定停止

诉讼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如下: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揭开面纱】
官认为停止可停止(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民认为停止需经过官同意,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停止

  【提示】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是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以及涉及款额确定、认定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1993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18)

十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形式
  起诉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起诉的时间条件
  (1)经复议的案件,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1)一般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未告起诉期限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4年前

五、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以受案范围中附带审查的是规定,不包括规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新权利义务的影响);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自己的意思表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4年前

四、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

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

对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许可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自然资源确权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国家补偿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国家赔偿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益受损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年前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
  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先复议

复议期内不得向法院起诉

先诉讼

法院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同时选择(又复议又诉讼)

先立案(非先受理)

  2.复议前置型
  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举例】禁止经营者集中、征税行为为复议前置型
  3.复议终局型
  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举例】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项目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一级复议制

审理方式

原则上开庭审理

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

4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