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揭开面纱】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协议。
3.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可以有以下例外情形(即可以停止的情形):
复议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如下: |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揭开面纱】 |
诉讼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如下: | |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揭开面纱】 |
【提示】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是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以及涉及款额确定、认定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4年前
1.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是被提起诉讼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2.被告资格确定的具体情形:
情形 | 被告 | |
(1)一般情形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2)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 |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 |
(3)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 |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 | 该行政机关 | |
(5)经复议的案件 | 维持原行政行为 | 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改变原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 | |
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 | 原行政行为机关 | |
对复议决定不服 | 复议机关 | |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 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 | |
实行垂直领导的 | 上一级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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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 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本质是纠错行为) |
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转移 | 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4年前
七、地域管辖
类别 | 内容 | 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 | 一般行政案件 |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 |
经复议的 |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二选一) | |
特殊地域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 被告所在地(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共同地域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 |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法院 | |
不动产的 | 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 | |
【注意】选择哪里起诉哪里管,同时起诉最先立案的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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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别管辖
级别 | 管辖案件 |
基层法院 | 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这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 |
中级法院 | (1)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
高级法院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
最高法院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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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 | 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 | 对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行政许可 |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自然资源确权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国家补偿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国家赔偿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行政机关不作为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权益受损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4年前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
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先复议 | 复议期内不得向法院起诉 |
先诉讼 | 法院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
同时选择(又复议又诉讼) | 先立案(非先受理) |
2.复议前置型
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举例】禁止经营者集中、征税行为为复议前置型
3.复议终局型
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举例】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项目 |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
审级制度 | 两审终审制 | 一级复议制 |
审理方式 | 原则上开庭审理 | 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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