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明确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合格的基本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类型 | 内容 |
申请期限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申请期限的起算 | (1)不服行政机关作为的(【揭开面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
不计入申请期限的时间 |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 |
3.申请复议的方式
口头或者书面申请。
4.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决定是否受理
应当受理 | 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 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
符合法定条件,但不是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六)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掌握】
(1)复议前置型:征税行为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范围、减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链接】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选择型
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②发票管理行为: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③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④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⑤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⑥资格认定行为。
⑦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⑩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2.税务行政复议调解
适用范围 |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
程序 |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后果 |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年前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1.决定的种类
种类 | 内容 |
维持决定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完美无错) |
履行决定 | 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且继续履行职责确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责令赔偿决定 | (1)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 |
驳回决定 |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2.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年前
(四)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1.行政复议和解
适用范围 |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形式 | 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
条件 | 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
时间 | 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
法律后果 | 行政复议终止,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
2.行政复议调解
(1)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纠纷。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年前
(三)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中止: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 |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
终止: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 |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结束复议 |
4年前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3)对依据的审查;
(4)对权限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
2.审理期限 |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5日内审查,受理之日起7日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此处多次考核,重要)。 |
3.审理方式 | (1)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
4.复议申请的撤回(此处综合题连年考核,重要) | (1)撤回条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5.被申请人证据收集的限制 | 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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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