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可以一并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掌握】
1.一般管辖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选择管辖 |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
上级管辖 | 垂直领导的机关:如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机关 | 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
本级管辖 |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
2.特殊管辖
作出行为的机关 | 管辖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 | 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3.转送管辖
适用 | 条件 |
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 (1)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
【核心点】纠错行为,转送机关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
4.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1)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
(3)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3年前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类型 | 内容 |
申请人 | 1.行政复议代表人: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迷惑点提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超过10人) |
被申请人 | 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类似行政诉讼被告) |
第三人 | 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到复议中 |
3年前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范围 | 内容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见链接) |
不得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事项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 不能单独申请,只能一并审查限于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 |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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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