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九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类型

税务行政行为

具体范围

必经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选择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

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980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12)

九、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参考教材p515)
  1.税收行政复议是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2.分析引起税收争议的焦点。
  3.分析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与可信程度。
  (2)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客观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不能正确处理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也会人为地增加困难,甚至功亏一篑。
  (3)税务师在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对产生税收争议的前因后果未加详细的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或者由于代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及策略方面的失误也会无功而返。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项目

操作要点

确定代理复议操作要点

(1)了解分析税收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2)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具备
(3)磋商代理事项、价格和收费方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
提示】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从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开始

代理复议申请操作要点

(1)税务师制作《复议申请书》,应认真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简单清晰地表达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持有异议的论据并进行充分的论证
(2)在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的10日内,税务师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应做好参加审理的准备
②复议机关要求限期补正,应按限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
③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申请,税务师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代理复议审理

(1)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下,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为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辩护
(2)在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下,税务师要与被申请人就税收争议进行辩论,公开陈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论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1)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意味着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否认,该项税务代理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税务师应作客观冷静的分析
(2)在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表明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部分或全部肯定,可以认为该项税务代理的结局比较理想
(3)在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时,税务师可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决定是否服从复议机关的裁决
(4)在复议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裁决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税务师应尽快与税务机关沟通,将所请求的办税事项予以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提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复议参加人送达《复议决定书》,标志着税务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裁决税收争议程序的结束

4年前

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年前

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5.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4年前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项):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因以上原因中止行政复议的,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期间)。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年前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4)合伙企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
  (6)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
  (7)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对扣缴税款行为不服→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2)对委托代征不服→委托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
  (6)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3.第三人:申请人以外的,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1)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债权,债务,股权控股关系。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代理人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例如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5)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4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